(2015)藁民初字第02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石家庄路辉道桥开发有限公司诉樊伟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路辉道桥开发有限公司,樊伟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2723号原告:石家庄��辉道桥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王志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秋亮,该公司经理。被告:樊伟民,男,汉族,1970年5月25日生,住藁城区。原告石家庄路辉道桥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樊伟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石家庄路辉道桥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家庄路辉道桥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家庄路辉道桥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郝路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孟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