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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2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龙海市南龙建材有限公司与林淑环、黄胄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2813号原告:龙海市南龙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素红,经理。委托代理人:郑耀辉、杨斌莉,漳州市芗城区芝山法律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淑环,女,汉族,1985年1月1日出生。被告:黄胄智,曾用名黄大智,男,汉族,1980年3月31日出生。原告龙海市南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淑环、被告黄胄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海市南龙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2元,减半收取28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叶勇前人民陪审员黄湘珍人民陪审员卢金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张真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