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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湄民初字第1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祝家贤等与祝泽英赡养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某,杨某某,祝某甲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1597号原告祝某某。原告杨某某。被告祝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某、杨某某诉被告祝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某某、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祝某某、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依法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祝某某、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德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晓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