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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猇亭民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中大空调集团有限公司与徐州市双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猇亭民初字第00057号原告中大空调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留明。委托代理人孙培佳,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覃万宝,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徐州市双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秀珍。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大空调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市双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大空调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大空调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大空调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大空调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张斌人民陪审员冯海涛人民陪审员王静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严雪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