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6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辋川信用社与潘爱华、潘良江、任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安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辋川信用社,潘爱华,潘良江,任国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6528号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辋川信用社,住所地惠安县。负责人骆捷雄,主任。委托代理人庄东芳,该社职员。被告潘爱华,女,196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潘良江,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任国华,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辋川信用社与被告潘爱华、潘良江、任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辋川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1元,减半收取161元,由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辋川信用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素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顺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