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垦民二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叶某与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叶里开西·小克德汗与哈力克·哈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乌垦民二初字第61号原告叶里开西·小克德汗,男,哈萨克族,1973年4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501031973********,无固定职业,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山农场阳光西玉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哈力克·哈森,男,哈萨克族,1988年11月7日出生,职业不详,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师一○四团。原告叶里开西·小克德汗与被告哈力克·哈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里开西·小克德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哈力克·哈森经本院合��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叶里开西·小克德汗诉称:2014年4月30日,被告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52000元,承诺于2014年5月30日前归还,并出具欠条一张。2014年间被告还款9000元,2015年4月28日被告又借款1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4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哈力克·哈森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2000元,并出具一张欠条,书面承诺于2014年5月30日前还款,后被告还款9000元,又向原告之妻古丽帕提借款1000元,并出具了欠条。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偿还剩余欠款44000元,原告遂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协议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并给原告出具欠条后,原、被告之间即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原告作为债权人,当其权利未得到完全实现,债权未得到足额清偿时,依法向被告主张权利,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诉讼请求亦无不当,本院应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其作为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哈力克·哈森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叶里开西·小克德汗借款4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哈力克·哈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