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11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邢彩虹与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彩虹,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11622号原告邢彩虹,女,1968年10月25日出生。被告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京空港物流园物流八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76215155-0。法定代表人崔峻岗,经理。委托代理人于震龙,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彩虹与被告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彩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邢彩虹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幸 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田小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