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田镇,吴文碧,吴文林,吴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478号申请执行人邱田镇。被执行人吴文碧,被执行人吴文林,被执行人吴建军。本院在执行邱田镇申请执行吴文碧、吴文林、吴建军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在银行扣划16500元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执行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北民一初字第3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江巧审判员 韦棋柱审判员 刘艳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青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