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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田镇,吴文碧,吴文林,吴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478号申请执行人邱田镇。被执行人吴文碧,被执行人吴文林,被执行人吴建军。本院在执行邱田镇申请执行吴文碧、吴文林、吴建军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在银行扣划16500元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执行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北民一初字第3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江巧审判员  韦棋柱审判员  刘艳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青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