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东民三初字第01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诉佟庆房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东民三初字第0139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负责人:胡刚,行长。委托代理人:邱爽,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军,辽宁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佟庆,女,汉族。住所地:海城市。被告:房震,男,汉族。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诉被告佟庆房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原数额299067.15元减至10000元,同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因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故案件受理费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负担。(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原数额299067.15元减至10000元,原告已按照诉讼请求数额299067.15元交纳案件受理费9751元,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应退还9701元,故总计应退还9726元。)审 判 长 张 艳人民陪审员 李 霁人民陪审员 艾红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关程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