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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滨民初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叶某与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滨民初字第989号原告叶某。被告来某。原告叶某诉被告来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来佳梅由被告负责抚养教育,原告每月承担抚养费800元;3、依法分割坐落于杭州市滨江区江畔云庐4幢2单元1401室房屋。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被告来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来佳梅。婚后共同生活过程中因脾气性格、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偶有争吵。案经本院调解和好无效。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婚后共同生活过程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双方并无原则性问题。只要双方能加强交流与沟通,冷静理智地处理家庭矛盾,夫妻关系仍有改善的可能。现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依据不足,其请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叶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 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傅佳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