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一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烟台飞龙集团有限公司与烟台市超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飞龙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市超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51号原告烟台飞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山区飞龙路1号。法定代表人宋明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毅,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超,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市超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沭河路19号。法定代表人曾显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飞龙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市超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飞龙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190元减半收取105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 刚人民 陪 审员 王宝林人民 陪 审员 徐晓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代) 刘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