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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民申字第00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程继勤与黄山市黄山区汤口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程继勤,黄山市黄山区汤口镇人民政府,程连财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06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程继勤,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委托代理人:程连财,男,194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系程继勤之父。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山市黄山区汤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汤口镇汤川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春暐,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刘霞光,该镇干部。委托代理人:谷明,安徽谷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程连财,男,194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再审申请人程继勤因与被申请人黄山市黄山区汤口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汤口镇政府)及一审第三人程连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程继勤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本案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仅是合同之诉而不包括侵权之诉不当;原审判决认定程继勤在本案中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案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错误,因该协议从程序上到实体上均违反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关于土地征收的法律规定,以及《民法通则》关于民事代理的规定;原审法院将案涉房屋拆迁安置按照一户进行拆迁补偿安置不符合法律规定。为支持其再审事由,程继勤提供了2009年8月20日程继勤向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安徽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黄山市黄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申请公开答复、黄山市黄山区城乡规划局答复函、黄山市黄山区房地产管理局答复函等复印件各一份。请求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再审。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之规定,结合程继勤有关依法撤销《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征收228.64平方米宅基地(未予以补偿部分)的显失公平条款,并判令汤口镇政府返还程继勤被侵占的宅基地(228.64平方米)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以合同之诉对本案进行审理并无不当。程继勤主张案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再审事由,与其起诉时诉讼请求不一致,本院不予支持。鉴于程继勤再审申请书中关于“程继勤2009年7月17日故意申请单独立户,户口簿花费6元,耗时2个小时成功”的陈述,及案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时间为2009年4月23日的事实,原审判决作出程继勤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时未单独立户的认定,并无不当。2009年8月20日程继勤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以及2009年12月3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复印件不符合再审新证据的形式要件;本案为民事纠纷,黄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申请公开答复、黄山市黄山区城乡规划局答复函、黄山市黄山区房地产管理局答复函系程继勤对汤口镇政府拆迁安置行为提出的质疑,与本案无直接关系,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此外,程继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四、五项的规定申请再审,但未在再审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中提出具体内容,其再审事由不能成立。综上,程继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程继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道林代理审判员  汪慧丽代理审判员  宋 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