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刘铜明与张勇勇,赵燕均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铜明,张勇勇,赵燕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刘铜明。被执行人张勇勇。被执行人赵燕均。申���执行人刘铜明与被执行人张勇勇、赵燕均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刑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10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遵福审 判 员 刘俊园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