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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956号原告:王某,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辖区居民。被告:张某,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辖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莹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