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邹浩贤与佛山市和键拉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浩贤,佛山市和键拉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6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浩贤,男,汉族,1975年5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和键拉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陈应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世彬,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麦超莹,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邹浩贤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和键拉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键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判决:“驳回原告邹浩贤的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邹浩贤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邹浩贤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的主要内容和上诉请求是:邹浩贤2014年8月向和键公司要求补交住房公积金,也主张了加班时间的问题。邹浩贤经常打电话追问这些问题,和键公司在2014年11月说帮邹浩贤办了。在2014年12月邹浩贤再去到住房公积金办理处,才知道和键公司都没有在住房公积金登记过。邹浩贤在2014年9到10月时再到和键公司,才知道和键公司另外找人顶替了邹浩贤,那人工资才2500元/月。那时才知道和键公司乱加理由解雇了邹浩贤。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2013年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7天改为10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邹浩贤试用期工资3000元/月、试用期为6个月、正常工作每天9小时、加班时间的工资按正常工资去算。一、和键公司少发给邹浩贤加班费,邹浩贤在和键公司这6个多月的平均工资为4341.45元,和键公司要补回给邹浩贤3个月工资13024.35元,另加25%的经济补偿16280.44元,6个月工资及补偿32560.88元。和键公司正常上班是9小时,和键公司主张邹浩贤试用期工资是1310元,连续6个月的标准工资都一样,就是说明邹浩贤的试用期是6个月,解雇邹浩贤的补偿是平均月工资的3个月16280.44元,或者是6个月32560.88元,请二审判决。二、邹浩贤是在2013年5月11日进和键公司管理电脑、网络及ERP,试用期是6个月,试用期工资3000元/月,转正工资3500元/月,即合同期是3年或6年或以上。试用期的时薪是18元/小时,转正后时薪是21元/小时。和键公司办公室的上班是早上8:00-12:00、下午13:00-18:00,共9个小时,多出的1个小个小时及周六公司规定不算加班,和键公司中秋没放假、国庆只放了1天假。和键公司应支付每天1小时及节假日和周六的加班费17893.13元。三、和键公司经常加班,和键公司要赔付10倍作为邹浩贤身心受损的补偿共275090元。四、和键公司没有为邹浩贤购买社保,要补偿给邹浩贤6个月社保费10753.37元。五、和键公司补6个月住房公积金4515.06元。综上,邹浩贤上诉请求:1.和键公司支付给邹浩贤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三个月平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16280.44元;2.和键公司支付给邹浩贤在2013年5月到11月期间的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共17893.13元;3.和键公司支付给邹浩贤加班补偿及身心受损的赔偿共257090元;4.和键公司支付给邹浩贤6个多月社保款项共10753.37元;5.和键公司为邹浩贤缴纳2013年5月-2013年11月住房公积金4515.06元;6.请严重处罚和键公司偷税、漏税、要求员工大量加班、不正常发加班工资、不为员工开通办理及不缴纳住房公积金、不足额缴纳社保等行为。和键公司答辩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13年5月11日,邹浩贤与和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从2013年5月11日起至2014年5月10日止,职务为网络管理员。2013年11月19日,邹浩贤与和键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离职。2015年2月6日,邹浩贤向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5年2月12日,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邹浩贤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作出了佛南劳人仲案字[2015]49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上事实有和键公司的员工登记表、《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及佛南劳人仲案字[2015]49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予证明。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邹浩贤提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是与房改政策有关的职工福利待遇,属于国家政策范畴,且双方没有对公积金作出明确约定。因此,原审法院对住房公积金不作审查是正确的。邹浩贤要求和键公司为其补缴2013年5月至11月的住房公积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社保的征缴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原审法院对此不作审查处理是正确的。邹浩贤要求和键公司为其补缴社保费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邹浩贤巳确认于2013年11月与和键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邹浩贤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就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其仲裁时效期间最迟应从2013年12月1日起计算一年,即是邹浩贤应当在2014年11月30日之前申请劳动仲裁,但邹浩贤直到2015年2月6日才申请劳动仲裁,且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时效中断或者中止的情形。因此,邹浩贤主张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和额外经济补偿金巳超过仲裁时效。原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邹浩贤的诉讼请求客观公正,于法有据。邹浩贤提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原判。双方均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邹浩贤上诉主张和键公司存在偷税漏税的行为,要求本院对此作出处理,邹浩贤的该项上诉请求系二审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且不属于本院的审理范围,邹浩贤应向有关行政机关另行主张,本院对此不予审查。同时,邹浩贤请求和键公司支付社保款项、身心受损赔偿款项的诉讼请求,亦是二审期间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本院对此亦不予审查。本案二审时的争议焦点为:1.和键公司是否需为邹浩贤补缴住房公积金;2.和键公司是否为邹浩贤补缴社保;3.和键公司是否需向邹浩贤支付加班费、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拖欠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一、关于补缴住房公积金的问题。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原审法院不予审理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二、关于补缴社保的问题。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部门的职责,不属于法院处理范围,邹浩贤可以再向社保主管部门主张,原审法院对此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三、关于加班费、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拖欠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双方确认劳动关系于2013年11月已解除,故邹浩贤最迟应在2014年11月前申请劳动仲裁,但邹浩贤于2015年2月6日才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期间,同时邹浩贤也没有举证证明存在仲裁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故原审认定邹浩贤主张的关于加班工资与经济补偿金及拖欠加班工资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已超过法定申请仲裁期间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邹浩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宋 川代理审判员 钟 玲代理审判员 侯 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伍倩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