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民初字第01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锦华与李荣臻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扬江民初字第01514号原告某某。被告李某,1995年11月2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与被告李某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某某承担。审判员 第荣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