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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商初字第2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章军华与马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军华,马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2165号原告:章军华。被告:马超。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军华诉被告马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章军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章军华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邱霜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周彩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