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商初字第2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章军华与马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军华,马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2165号原告:章军华。被告:马超。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军华诉被告马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章军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章军华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邱霜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周彩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