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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行与邓丽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102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行,邓丽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1027号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行,所在地广州市从化区。负责人:郑宜城,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高浩明,系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梦莹,系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邓丽云,住广州市从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行诉被告邓丽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行于2015年11月17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66元,减半收取1783元,由被告邓丽云自愿负担。审判员  何欣颖二0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颖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