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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3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刘亚春与王力红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春,王力红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562号原告:刘亚春。被告:王力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春诉被告王力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亚春未按指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春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邱子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