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3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刘亚春与王力红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春,王力红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562号原告:刘亚春。被告:王力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春诉被告王力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亚春未按指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春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邱子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