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民申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国亮与丁培欠款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申字第1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国亮,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丁培,女。再审申请人王国亮因与被申请人丁培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新中民二终字第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国亮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被申请人丁培是否是申请人王国亮的债权人,丁培只出具一个简单的证明,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双方存在合作关系,争议的40000元是王国亮的合伙出资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三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丁培乳名冬梅同为一人的事实,有张庄村委会、派出所予以证明。王国亮欠丁培药材款40000元,有王国亮向丁培(冬梅)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审予以认定并无不妥。王国亮申请再审称双方存在合作关系,40000元是王国亮的合伙出资款。但并未举出合作协议等证据加以证明,且丁培否认与王国亮存在合作关系,故王国亮该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王国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国亮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海林审判员 贾海荣审判员 胡水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