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执委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上海建旻建材有限公司与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建旻建材有限公司,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委字第12号申请人:上海建旻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冯建松,主管。被执行人: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法定代表人:王祉絖,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上海建旻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4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建旻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人民币3138304.57元及支付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33783.05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尚应支付执行款人民币3138304.57元及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33783.05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有多处房产,申请人同意暂不处置该房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上海建旻建材有限公司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委字第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代理审判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