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辽民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719号原告:李某某,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东辽县人,农民。被告:周某某,女,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东辽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被告已经和好,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彦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戴恒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