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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长春市鑫泽轮胎有限公司与李红立(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鑫泽轮胎有限公司,李红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565号原告长春市鑫泽轮胎有限公司,住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占国,经理。委托代理人温勇,公司职员。被告李红立(梅),女,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鑫泽轮胎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红立(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多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庆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