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长春市鑫泽轮胎有限公司与李红立(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鑫泽轮胎有限公司,李红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565号原告长春市鑫泽轮胎有限公司,住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占国,经理。委托代理人温勇,公司职员。被告李红立(梅),女,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鑫泽轮胎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红立(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多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庆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