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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民初字第2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长沙贵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盛成刚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贵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盛成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2912号原告长沙贵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贵平。被告盛成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贵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盛成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贵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贵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贵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156.5元,由原告长沙贵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审判员 谭 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明慧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