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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吉林省宝芙商贸有限公司与长春市今生玉珠宝有限公司、朝阳区鼎盛珠宝店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宝芙商贸有限公司,长春市今生玉珠宝有限公司,朝阳区鼎盛珠宝店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580号原告吉林省宝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上海广场1单元615、616室。法定代表人安素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尚伟,吉林盛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今生玉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西安大路568号国际大厦B座1014-1室。法定代表人张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法荣,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朝阳区鼎盛珠宝店,住所地长春市重庆路1388号万达购物广场一层5号铺。经营者林洋。委托代理人刘怀伟,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宝芙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市今生玉珠宝有限公司、被告朝阳区鼎盛珠宝店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宝芙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宝芙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00元,减半收取11,400.00元,由原告吉林省宝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丁立伟人民陪审员  王金山人民陪审员  夏 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守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