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青岛名扬数码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岛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名扬数码印刷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843号原告青岛名扬数码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振义,山东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义财,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名扬数码印刷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青岛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名扬数码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志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隋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