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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商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朱卫华与陈爱妹、赵晓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卫华,陈爱妹,赵晓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开商初字第668号原告:朱卫华。被告:陈爱妹。被告:赵晓岚。原告朱卫华为与被告陈爱妹、赵晓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陈爱妹、赵晓岚归还原告借款4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朱卫华、被告赵晓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爱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借款人邵剑虎于2014年6月16日和7月10日向原告朱卫华借款共计800000元,由被告陈爱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笔款项经过转借,被告陈爱妹于2015年1月13日和1月14日出具共计800000元的借条,按月利率2.5%计算利息。原告依约交付款项。后经原告催讨,被告陈爱妹尚欠原告借款400000元,于2015年4月28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5月27日,逾期则按月利率2.5%计算利息,由被告赵晓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爱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朱卫华借款4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5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赵晓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972元,减半收取3986元,由被告陈爱妹、赵晓岚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林宇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蒋 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