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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执字第14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杨华宁与李家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华宁,李家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沂南执字第1492-1号申请执行人:杨华宁,男,1977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沂南县。被执行人:李家玲,女,1979年7月9日生,汉族,住沂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沂南民初第26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家玲的银行存款3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允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薛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