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执字第14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杨华宁与李家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华宁,李家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沂南执字第1492-1号申请执行人:杨华宁,男,1977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沂南县。被执行人:李家玲,女,1979年7月9日生,汉族,住沂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沂南民初第26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家玲的银行存款3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允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薛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