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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新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童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新民初字第176号原告:童某。被告: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某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某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童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光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屠建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