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新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童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新民初字第176号原告:童某。被告: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某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某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童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光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屠建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