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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经开民初字第3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罗亮与被告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亮,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3176号原告:罗亮,男,汉族,住址: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告: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关锡友。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亮与被告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罗亮负担。审判员  王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邹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