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商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烟台立信建材有限公司、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与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中地长泰建设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立信建材有限公司,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商初字第201号原告:烟台立信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港城西大街28号。法定代表人:鲁晶,经理。委托代理人:滕晓峰,山东鑫福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通路1号山海云天2号楼附16号。负责人:龚淑娟,经理。被告: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18号(紫竹院120号五层)。法定代表人:郭向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立信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立信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立信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春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