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一初字第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林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0400号原告:林某甲,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打工,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常某某,女,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打工,户籍地安徽省全椒县。原告林某甲诉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某甲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亲戚介绍认识,不久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年××月××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年××月××日,婚生子林某乙出生,现就读小学六年级。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不久原告就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在日常生活中,被告对家庭事务的处理总是独断专横,经常为了家庭琐事和原告争吵。无奈,原告因为孩子年幼,加上家中亲戚极力阻拦劝解,原告包容忍耐至今。然而让原告始料不及的是,被告并没有丝毫想过日子的诚意,反而变本加厉了,经常无故离家出走,对孩子和家庭不管不问,导致夫妻感情日益冷淡,并且家里的一切生活开支皆由原告承担。2014年3月,被告再次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林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正式发票各人一半;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林某甲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户口本复印件、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证明目的:证明原、被告的结婚事实及家庭人员状况。证据2、全椒县大墅镇镇政府、全椒县大墅镇大墅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目的:证明被告常某某下落不明。常某某未予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庭审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可。经审理查明:2001年8月双方经亲戚介绍认识,不久按照农村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仪式,并于××××年××月××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年××月××日,婚生子林某乙出生,现就读小学六年级。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双方缺乏了解,未能有效地沟通,加之性格和家庭观念的差异较大,导致双方时常产生矛盾。期间,常某某时常离家出走,多次调解未果。2014年2月,常某某再次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林某甲多次寻找未果,现林某甲认为常某某多次离家出走,对孩子不管不问,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决裂,故起诉到院坚决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是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的依据。本案中,双方虽然婚后生育了孩子,但常某某婚后时常离家出走,对家庭不管不问,对小孩的生活、学习不够关心,特别是2014年2月,常某某外出至今,一直未归,期间常某某没有和林某甲联系,也未尽到抚养小孩、照顾家庭的责任,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双方的婚姻继续维持也无实际意义,故对林某甲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林某乙现已年满10周岁,并明确表示愿意跟随林某甲生活,考虑到小孩的生活现状以及常某某与林某甲的实际情况,本院认为婚生子林某乙由林某甲抚养较为适宜,对林某甲要求抚养林某乙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林某甲要求常某某承担每月500元的小孩抚养费,根据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酌定常某某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林某甲与被告常某某离婚;二、婚生子林某乙由原告林某甲抚养,被告常某某每月给付林某乙生活费300元,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其独立生活时止;教育费、医疗费凭正式发票由林某甲与常某某各半负担;上述款项均于当年的12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三、驳回原告林某甲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林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玉才代理审判员 张晓龙陪 审 员 胡大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梅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