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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民初字第6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于××与陈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陈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6198号原告于××。被告陈一×于××与陈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武亚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陈二×。婚后被告染上毒瘾,经原告多次劝阻未果。2009年被告因贩卖毒品被判服刑14年。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请求法院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表示,鉴于被告现处于服刑阶段,原、被告婚生女陈二×现由被告父母实际抚养,故原告主张离婚后婚生女陈二×由原告抚养,但原告同意保持婚生女陈二×由被告父母实际抚养的现状。本案诉讼费原告自愿承担。原告针对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结婚证1册,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时间;证据2、出生医学证明1份、户口本1份,证明原、被告及婚生女陈二×的身份情况。被告陈一×辩称,登记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的情况均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离婚。同意离婚后婚生女陈二×由原告抚养,但保持婚生女陈二×由被告父母实际抚养的现状。被告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陈二×。现被告因刑事犯罪被羁押于天津市李港监狱。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自主登记结婚,但双方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未能进行有效的沟通与交流,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主张抚养婚生女陈二×,被告表示认可,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于××与被告陈一×离婚,离婚后原告户籍随迁;二、婚生女陈二×由原告抚养。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武亚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金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