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尉民初字第1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段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尉民初字第1646号原告段某,女,汉族,1986年12月21日出生。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85年1月2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段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凯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