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商初字第00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行与汤小翠、吕茂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行,汤小翠,吕茂利,吕闯,周长喜,周卫东,司桂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商初字第0062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学府南路1号。负责人杨同清,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义杰,该支行员工。被告汤小翠,居民。被告吕茂利,居民。被告吕闯,居民。被告周长喜,居民。被告周卫东,居民。被告司桂珍,居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行诉被告汤小翠、吕茂利、吕闯、周长喜、周卫东、司桂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吕茂利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吕茂利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吕茂利的起诉。审判员 岳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