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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19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程同来与许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同来,许业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1915-1号原告程同来。委托代理人陈宇峰。被告许业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同来与被告许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程同来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同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晶晶人民陪审员  徐启湘人民陪审员  黄苏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段潇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