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19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程同来与许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同来,许业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1915-1号原告程同来。委托代理人陈宇峰。被告许业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同来与被告许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程同来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同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晶晶人民陪审员 徐启湘人民陪审员 黄苏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段潇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