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保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吴在宽与刘二子、刘云义、裴万表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在宽,刘二子,刘云义,裴万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保字第00177号申请人吴在宽,男,汉族,1963年4月出生,陕西省人。被申请人刘二子,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系陕KA44**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被申请人刘云义,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人。系宁AL0**重型普通半挂车所有人。被申请人裴万表,男,1967年12月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系陕KA44**/宁AL0**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申请人吴在宽与被申请人刘二子、刘云义、裴万表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申请人吴在宽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裴万表驾驶的被申请人刘二子与刘云义所有的陕KA44**/宁AL0**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被告转移、隐匿、毁损或者变卖财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原告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裴万表驾驶的被申请人刘二子与刘云义所有的陕KA44**/宁AL0**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彦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