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执异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铭、管桂宝、冯飚、肖首清、肖文婧、宣玉祥等与管桂宝执行异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飚,肖首清,肖文婧,宣玉祥,郑小华,毛经暴,谭贵陵,管桂宝,赵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异字第7号案外异议人赵铭,女。委托代理人伍肇斌,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卫星,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冯飚,男。申请执行人肖首清,男。申请执行人肖文婧,女。申请执行人宣玉祥,男。申请执行人郑小华,男。申请执行人毛经暴,男。申请执行人谭贵陵,男。上述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邓咏,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漠,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管桂宝,男。委托代理人陈冷冷。冯飚、肖首清、肖文婧、宣玉祥、郑小华、毛经暴、谭贵陵与管桂宝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21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3)深中法执字第619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继续查封被执行人管桂宝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XXX大道XXXX花园X号楼XX房产(房产证号:400050XX**)。赵铭不服本院上述执行措施,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法院停止执行涉案房产。本院已立案受理,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案外异议人赵铭的委托代理人伍肇斌,申请执行人冯飚、肖首清、肖文婧、宣玉祥、郑小华、毛经暴、谭贵陵的委托代理人张漠,被执行人管桂宝的委托代理人陈冷冷均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案外异议人赵铭提出异议称:请求终止对深圳市南山区XXX大道XXXX花园X号楼XX房产(房产证号:400050XX**)的执行。事实和理由:异议人与管桂宝在2006年01月16日登记结婚,涉案房产于2011年8月31日购买,虽登记在管桂宝名下,但系夫妻共同财产,现因管桂宝的个人债务而处置异议人赵铭与管桂宝共有的房产,侵犯了赵铭对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在未征得赵铭书面同意或未经司法判决确认涉案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下,人民法院不得强行对涉案房产进行拍卖和处分。申请执行人冯飚、肖首清、肖文婧、宣玉祥、郑小华、毛经暴、谭贵陵答辩称:一、在仲裁及执行过程中,均无任何材料显示涉案房产登记在赵铭夫妻两人名下,产权资料显示仅登记在管桂宝名下,申请执行人无从得知赵铭与被执行人是夫妻关系,涉案房产是共同财产,因此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涉案房产并无不当。二、即便赵铭与管桂宝存在婚姻关系,根据其提交的结婚证的复印件反映,两人的婚姻关系于2006年1月16日即已成立,而涉案的债务及涉案债务对应的股权转让协议,仲裁程序、仲裁裁决均发生在2011年之后,因此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应受偿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以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申请执行人要求执行的涉案财产,即便是夫妻财产,也应当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管桂宝答辩称,涉案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且被执行人另行持有深圳市汉音科技有限公司66.06%的股权,该股权价值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法院的执行行为将侵害案外人赵铭对房产的共有权利。案外异议人赵铭提交以下证据材料:一、结婚证。二、房产证。三、房屋产权信息查询表(管桂宝)。四、房屋产权信息查询表(赵铭)。五、XXXX花园管理处出具的证明。针对案外异议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申请执行人的质证意见为:一、对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说明涉案债务发生在赵铭与管桂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二、对证据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三、对证据三、四、五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予以认可,对关联性不予认可。针对案外异议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被执行人管桂宝表示无异议。申请执行人提交以下证据材料: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219号裁决书。二、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三、深圳市东昊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深东昊(评)字【2013】第11126号房地产评估报告。针对申请执行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案外异议人赵铭、被执行人管桂宝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至三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被执行人管桂宝提交的证据材料与案外异议人赵铭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一致。申请执行人的质证意见与其对赵铭提交证据的意见一致。赵铭对管桂宝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听证审查时,赵铭提出应先执行管桂宝持有的相关公司股权,无需执行涉案房产。本院查明:冯飚、肖首清、肖文婧、宣玉祥、郑小华、毛经暴、谭贵陵与管桂宝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2月25日作出[2013]深仲裁字第219号裁决书,裁决管桂宝向冯飚等七人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540万元及违约金等。在仲裁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南山区人民法院查封了涉案房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继续查封涉案房产,并冻结被执行人管桂宝持有深圳市汉音科技有限公司66.06%、深圳市渡茂软件科技有限公司66.65%的股权。经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深圳市东昊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30日出具深东昊(评)字【2013】第11126号房地产评估报告,确定涉案房产在评估基准日2013年11月20日的评估总值为3250900元。2014年8月20日,本院作出(2013)深中法执字第61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强制拍卖管桂宝名下的涉案房产以清偿债务。另查,深圳市产权资料电脑查询结果表显示,涉案房产于2011年9月5日核准登记在管桂宝名下,建筑面积为85.55平方米,转移方式为买卖。管桂宝就涉案房产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办理二手房贷款,该银行于2011年9月21日向管桂宝发放贷款人民币1680000元,贷款期限为240个月,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本,等额本息。管桂宝自2011年10月起每月偿还贷款约13000元。至2015年7月9日,尚欠贷款余额人民币1514928.46元。再查,2006年1月16日,赵铭与管桂宝在广东省广州市登记结婚。本院认为:本案的审查焦点在于案外异议人对涉案房产享有的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涉案房产登记在管桂宝名下,且是在管桂宝与案外人赵铭结婚之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赵铭的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依法处分被执行人管桂宝在涉案房产中所享有的相应财产权益以清偿涉案债务,但对赵铭所享有的相应财产权益应予保护。赵铭提出涉案债务系管桂宝所负个人债务,不能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偿还等理由,无充分法律依据,不足以排除对涉案房产的强制执行。另外,赵铭提出应先执行管桂宝持有的相关公司股权,无需执行涉案房产。由于生效仲裁并未明确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强制执行顺序,且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顺序亦非本案的审查范围,故赵铭的该项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异议人赵铭提出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曹 勇代理审判员 卢艳贝代理审判员 张文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爱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