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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民初字第1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何小珍与邓克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珍,邓克清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初字第1963号原告何小珍,女,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告邓克清,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委托代理人张游辉,男,建阳区麻沙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南平市建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小珍与被告邓克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小珍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小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元,依法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何小珍负担。审判员  吴光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