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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卢华梁与吴达彬、林彩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华梁,吴达彬,林彩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卢华梁,居民。被执行人吴达彬,居民。被执行人林彩坤,居民。申请人卢华梁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吴达彬、林彩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50万元及利息(另计),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470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及执行费27597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林彩坤所有坐落在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18号日本园区和润园B-23号楼,房产证:邕房权证字第××号,于2015年1月20日被(2015)平民初字第51-5号查封,该房产已抵押贷款;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以(2015)平执字第252-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林彩坤所有的坐落在广东省番禺区南村镇汉溪大道东300号锦绣香江花园第8期14栋1502商品房(登记字号14登记XXXXXX),两房产已抵押贷款。已查封的两套房产就现房产市场价格进行拍卖,有可能会出现无益执行,现经申请人卢华梁同意,暂对房产进行查封,不进行拍卖。除此以外,被执行人在车辆、工商、银行、土地等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平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寒梅审判员  陈其日审判员  陈祖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枢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