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惠执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周丹、周家与巴彦淖尔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惠执字第969号申请执行人周丹,女,198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周家,男,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忠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2015)石惠民初字第55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周丹、周家劳务费4112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05元,申请执行费526元,合计4225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周丹、周家案件款42259元。从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存款及其他收入中予以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占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恺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