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坪商初字第3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世国与崔恩江、李乃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坪商初字第304-1号原告:王世国,农村居民。被告:崔恩江,农村居民。被告:李乃芹,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世国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对上述被告崔恩江所有的鲁Q×××××广州本田轿车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4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崔恩江所有的鲁Q×××××广州本田轿车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维芬审 判 员 范治山助理审判员 朱代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