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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坪商初字第3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世国与崔恩江、李乃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坪商初字第304-1号原告:王世国,农村居民。被告:崔恩江,农村居民。被告:李乃芹,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世国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对上述被告崔恩江所有的鲁Q×××××广州本田轿车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4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崔恩江所有的鲁Q×××××广州本田轿车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维芬审 判 员  范治山助理审判员  朱代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