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翁锡鸿与杨灶城,翁锡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锡鸿,杨灶城,翁锡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284号原告翁锡鸿,住址广东省普宁市。委托代理人彭红艳,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庆军,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杨灶城,住址广东省普宁市。被告二翁锡洲,住址广东省普宁市。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彭红艳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月9日、2014年2月18日,原告借给被告共340000元。原告、被告一、被告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如果被告逾期不还,按每日千分之二标准支付违约金;被告二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一直没有偿还本金和利息。原告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现借款期限已经届满,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拒不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一立即偿还借款340000元,利息80056元(按年利率22.4%计算,暂算至起诉时止),以上共计420056元;2、被告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两被告均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没有提交证据,开庭时缺席。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9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主要内容:被告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4年1月9日至2014年2月8日,逾期还款按每日千分之二标准支付违约金,被告二作为担保人对被告一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4年1月9日,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收据》,主要内容:收到原告借款20万元。被告一作为借款人在《收据》上签名,被告二作为保证人在《收据》上签名。2014年1月9日,原告向被告一的银行账户转款19万元。庭审时原告称因预先扣除了1万元利息,故实际支付19万元。2014年2月18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又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主要内容:被告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万元,借款期限从2014年2月18日至2014年3月17日,逾期还款按每日千分之二标准支付违约金,被告二作为担保人对被告一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4年2月18日,被告一、被告二又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收据》,主要内容:收到原告借款15万元。被告一作为借款人在《收据》上签名,被告二作为保���人在《收据》上签名。2014年2月18日,原告向被告一的银行账户转款15万元。庭审时原告称,被告借款后本息分文未还,请求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可认定被告一于2014年1月9日向原告借款本金19万元、于2014年2月18日向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被告一依法应予以偿还并支付借款利息。关于利息,原告请求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二为被告一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没有提交证据,开庭时缺席,依法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灶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翁锡鸿偿还借款本金34万元(19万+15万);二、被告杨灶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翁锡鸿偿还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19万元本金从2014年1月9日起、15万元本金从2014年2月1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此后利息继续计算,计至实际清偿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三、被告翁锡洲对被告杨灶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翁锡鸿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7601元(已由原告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港澳台和涉外的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华人民陪审员 欧 献 根人民陪审员 吕 珍 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赖云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