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海法执字第4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本院民二庭与梁德明...其他民事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本院民二庭,梁德明,钟瑞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4299号申请执行人:本院民二庭。被执行人:梁德明,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新楼南九巷5号。被执行人:钟瑞贞,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本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的(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民二庭于2015年7月29日向移交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梁德明、钟瑞贞支付受理费1521元。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梁德明、钟瑞贞名下有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棠涌大埔东街1号1102房的房屋产权。经核实,上述房产已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查封【案号(2014)穗海法执字第3569、5132号】,本院依法另案轮候查封【案号为(2015)穗海法执字第2851号】,并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除上述房产外,被执行人钟瑞贞名下有车牌号码为粤A×××××的汽车一辆,本院依法另案查封车辆档案【案号为(2015)穗海法执字第2851号】,但因车辆去向不明,暂无法处理。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执行,已另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并发函参与分配;另案查封被执行人钟瑞贞名下车辆档案,因车辆去向不明故暂无法处理。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海法执字第42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案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晓阳代理审判员 陈文超审 判 员 黄继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潘洁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