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新民初字第5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邓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5504号原告邓某,女,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曹某,男,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判员章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陈叙颖(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