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民初字第2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张敏、黎洪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初字第225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代表人潘海良,桂平市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陆洪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员工。被告张敏。被告黎洪新。被告冯庆坚。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诉被告张敏、黎洪新、冯庆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以被告长期外出,待找到被告后再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以被告长期外出,待找到被告后再行起诉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郑智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严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