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浔民初字第2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张敏、黎洪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初字第225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代表人潘海良,桂平市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陆洪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员工。被告张敏。被告黎洪新。被告冯庆坚。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诉被告张敏、黎洪新、冯庆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以被告长期外出,待找到被告后再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以被告长期外出,待找到被告后再行起诉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郑智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严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