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民初字第2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山东云昊建筑装饰施工有限公司与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云昊建筑装饰施工有限公司,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2117-1号原告:山东云昊建筑装饰施工有限公司(原莱芜市云昊建筑装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城区汶源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于在民。被告: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二二0国道东侧。法定代表人:邹景泉。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云昊建筑装饰施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云昊建筑装饰施工有限公司申请对被告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款。期限自2015年月日至2016年月日。二、冻结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发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莹审 判 员 许 静人民陪审员 刘莹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