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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新民初字第0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卞万国与张仁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万国,张仁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新民初字第0554号原告卞万国。委托代理人姚庆忠,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仁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名人城市广场39F。负责人全先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吉兆春,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卞万国与被告张仁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卞万国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卞万国申请撤诉其真实意思表达,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万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卞万国负担。审判员 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