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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4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与田发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田发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455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兴华中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90850273-X。负责人郭保华,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田楷,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发祥,男,1986年6月5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诉被告田发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田发祥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撤回对被告秦小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承担。审判员  孙潇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