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刑初字第0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高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红刑初字第0244号公诉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成,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09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3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2014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红桥区看守所。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津红检公诉刑诉(2015)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永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10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高成至本市红桥区河北工业大学某宿舍楼内,盗窃两部手机后逃逸。现场遗留外套一件及“冰糖雪梨”饮料瓶一个。经天津市红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被盗iphone4s/8G苹果手机价格为人民币750元;被盗酷派8297型手机价格为人民币350元。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冰糖雪梨”瓶口拭子上检出的DNA为高成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公诉机关提交了有关案件来源、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照片、前科材料、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高成之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其此次犯罪系累犯,应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高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予以供认,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0日17时30分左右,被告人高成至天津市红桥区河北工业大学东院某宿舍楼内,将被害人董××苹果牌iphone4s手机一部、被害人杜××酷派8297型手机一部窃走,后逃逸。证人张××发现后随即报警,民警经勘查在现场附近提取疑似被告人高成遗留外套一件及“冰糖雪梨”饮料瓶一个。2015年5月10日,民警通过技术手段将被告人高成抓获归案。经天津市红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被盗iphone4s/8G苹果手机一部价格为人民币750元;被盗酷派8297型手机一部价格为人民币350元。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检“冰糖雪梨”瓶口拭子上检出的DNA为高成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上述事实,有相关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害人董××、杜××陈述、被盗手机购买凭证、被告人高成指认作案地点照片等书证、物证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被盗物品价格鉴定意见、法庭科学DNA鉴定书、前科材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达到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高成此次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0日起至2016年3月9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高成退赔被害人董××人民币七百五十元;退赔被害人杜××人民币三百五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正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楠速 录 员 王佳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微信公众号“”